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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04-01 【浏览次数:17446 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和壮大主导产业,实现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鼓励发展新型工业、配套服务业、效益农业和旅游业开发,以及新办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特制定《无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条   土地方面

对新建工业(除资源开采类)项目,实行土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优先供地,生产用地按基准价格6.8万元/亩挂牌出让。对落户三个重点工业园区(无为经济开发区、无城工业园、高沟工业园)的项目,且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每亩按土地出让价格30%予以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落户其他乡镇及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由乡镇自行确定更优惠的奖励标准,专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他经营性用地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条  税收方面

1、对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500万元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不含资源开采类项目);优质高效种植、养殖和林产品深度开发项目,自企业申报缴纳之日起,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

 2、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公益事业性项目(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自企业申报缴纳之日起,其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

3、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旅游开发类项目,自企业申报缴纳之日起,其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
   4、对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大型仓储配送基地、专业特色市场、连锁经营超市、四星级以上宾馆等,自企业申报缴纳之日起,其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 

5、外来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资产重组方面

外来投资者收购县属企业仍从事工业生产的,均享受新办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  重大项目方面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五条 规费方面

所有来无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所有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重大投资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第六条  服务方面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实行“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或由落户地乡镇(园区)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七条 附则

外来投资者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牵头,县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200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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